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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关于离退休教职工办理丧事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8-03-15 16:10  

湖南理工学院关于离退休教职工办理丧事的

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的丧事办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应当本着文明治丧,简办丧事的原则办理丧事活动。

第三条 离退休老同志去世后,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及离退休工作处应当积极主动协助亲属办理丧事。

办理丧事以其亲属为主,教职工离退休前所在工作单位、离退休工作处、工会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条 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其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直接送往殡仪馆,可在殡仪馆举行庄重、节俭、适度的遗体告别仪式。

第五条 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其生平事迹一般由其生前单位负责起草并介绍。去世教职工生前属副处以上干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其生平事迹应当送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六条 以学校名义送花圈和慰问亲属的范围:去世的离退休教职工生前属副处以上干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可以校党委、行政名义送花圈,由分管或者联系去世教职工生前单位的校领导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前往慰问亲属。

第七条 去世教职工生前属副厅级以上干部或者离退休后享受副厅级待遇的干部、具有正高职称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一般由分管或者联系其生前单位的校领导主持遗体告别仪式,由学校主要领导介绍生平事迹。

去世教职工生前属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处级干部,一般由其生前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遗体告别仪式,由分管或者联系其生前单位的校领导介绍生平事迹。

其他教职工去世,由其生前单位负责人主持遗体告别仪式,介绍生平事迹。

若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或者联系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由党政办协调安排其他校领导参加。

第八条 去世教职工的丧葬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人事处审核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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